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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要用途 | 防腐剂 |
| 执行标准 | 国标 |
| CAS | 见包装 |
| 型号 | 食品级 |
| 包装规格 | 25*1 |
| 成分 | 其他 |
| 有效物质含量 | 99% |
| 含量 | 99% |
| 是否进口 | 否 |
| 类型 | 其他 |
由对羟基苯甲酸与正丙醇酯化而得。将对羟基苯甲酸和丙醇混合,加热使溶解,慢慢加入硫酸,继续加热回流8h后冷却,倒入4%碳酸钠溶液中析出结晶,过滤,水洗至中性即为粗品,再经乙醇重结晶而得成品。制备中,也可采用阳离子交换树脂代替硫酸催化剂。
主要采用酯化法。由苯酚钾在加压下与二氧化碳反应先制成对羟基苯甲酸。然后与丙醇在硫酸催化剂存在下进行酯化反应,最后经洗涤、脱色、重结晶、离心脱水、干燥而得。
对霉菌、酵母与细菌有广泛的*作用,其*作用大于尼泊金乙酯。曾用于酱油、酱菜生产中的食品防腐剂。
化妆品防腐剂。属酚类防腐剂。添加量0.1%-1.0%。通常与尼泊金丁酯混合使用,具有良好的加成性和协同性。
声明
根据*办公厅《关于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〉(GB2760-2011)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卫办监督函[2011]919号,见附件),各省级*不再受理对羟基苯甲酸丙酯、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等33种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上述33种产品,企业已生产的上述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,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。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*应当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。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企业由总局注销,省级*发证的企业由省局注销。2011年12月20日前应完成证书注销工作。
健康危害:吸入、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。对眼、粘膜和上呼吸道和皮肤有刺激作用。
燃爆危险:该品可燃,具刺激性。
安全术语:
S24/25: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。避免与皮肤和眼睛接触。
危险标识
R36/37/38:刺激眼睛,呼吸系统和皮肤。眼睛,呼吸系统和皮肤有刺激性。
皮肤接触:脱去污染的衣着,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。
眼睛接触:提起眼睑,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。就医。
吸入: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如呼吸困难,给输氧。就医。
食入:饮足量温水,催吐。就医。
有害燃烧产物: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。
灭火方法: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、穿全身消防服,在上风向灭火。
灭火剂:雾状水、泡沫、干粉、二氧化碳、砂土。
应急处理:隔离泄漏污染区,限制出入。切断火源。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(全面罩),穿防毒服。避免扬尘,小心扫起,置于袋中转移至安全场所。若大量泄漏,用塑料布、帆布覆盖。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。
密闭操作,全面通风。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。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,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,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,戴橡胶手套。远离火种、热源,工作场所严禁吸烟。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。避免产生粉尘。避免与氧化剂、碱类接触。搬运时要轻装轻卸,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。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。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。



